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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:精神卫生法草案存在3个严重漏洞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6月17日作者:南方日报 胡念飞

    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,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,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,大量的真正精神病人被忽略,亟待救治。

  但另一个方面,正常人在现行制度设计下又很容易“被精神病”,明明没有精神病,却被送进精神病院,南方日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多次代理“被精神病”案件、致力于推动精神卫生立法的公益律师黄雪涛。

  6月10日,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《精神卫生法(草案)》(下称《草案》)的全文公布,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,很快就引起世人关注。

 

草案突破部门立法缺陷


  起草工作由卫生部转至国务院法制办,部门变换之后,整个立法思路变化是明显的

  南方日报:经过26年的漫长等待,您认为新出炉的《精神卫生法(草案)》有哪些亮点?

  黄雪涛:首先,草案突破了部门立法的局限。之前的法案框架是基本上肯定现行的一些错误做法,具体来说就是怎么方便把疑似病人送进精神病院,怎么给医生免责,就怎么来。2009年,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宣布精神卫生立法要重新起草,并且起草工作由卫生部转至国务院法制办。从目前的这些制度设计来看,部门变换之后,整个立法思路变化是明显的。

  其次,草案对我们在《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》指出的八大制度缺陷,基本上都作出了积极的回应,草案有了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要求,其中提到不能随便将人送到医院做精神病检查,这一点很好。

  再次,草案也是对当前多起“被精神病”热点案件的积极回应。

 

依然难以避免被滥用


  目前很多明显属于滥用精神病医学的个案可能因此被赋予合法性,如街头拍照的彭宝泉,可能都会被指扰乱公共秩序

  南方日报:您在微博中提到对草案也有存疑的地方,能否具体谈谈?

  黄雪涛:草案实际上还存在三个严重的漏洞:非自愿收治的实体标准问题;滥用监护权、近亲属之间侵权问题;患者住院期间的司法救济机会。

  《草案》规定了非自愿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实体条件和程序安排,这也就意味着,无需经过司法程序,只要符合这些条件,就可以否定一个成年自然人的自主权。

  对比近十年的现实操作,已是进步了。但和上世纪80年代架构起来的基本法律框架提供给我们的司法保障体系而言,却是一个退步。因为,否定一个成年公民的自决权,从此无需法院宣告了。拆除了民法上的宣告制度,取而代之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,足够严密吗?远远不足啊。

  草案第27条规定精神病收治的实体条件之一的“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”欠妥。“扰乱公共秩序”作为非自愿收治的实体条件,这个标准太模糊,自由裁量权太大,可能存在广泛的滥用可能。这样的入门标准,比治安处罚更为宽泛。假如这个实体标准不收紧,可以预料,将来的所有滥用,都是用这个标准作为理由。

  目前很多明显属于滥用精神病医学的个案可能因此被赋予合法性,如街头拍照的彭宝泉,可能会被指扰乱公共秩序。在宽容的社会,秩序是有一定弹性的,但在不宽容的严格秩序中,发言不举手、越级上访、投诉检举不实、网络言论,都可能会被指扰乱公共秩序。如果精神卫生法为此开设收治大门,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。

  我们再看看草案26条,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,其监护人、近亲属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。这种安排,很有可能引爆近亲属之间的滥用个案。

  我觉得应该对这一条进行细化,比如什么样的行为被称为“扰乱公共秩序”,不要留下给人钻空子的机会。从某种意义上讲,我觉得取缔这一条也不是没有可能。因为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有重叠的部分,而危及公共安全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可以比照。

 

让医生做司法判断是结构性错误


  让医生揽下司法判断这一个不能承担的权力,不仅社会受伤害,也不利于精神科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

  南方日报:第29条的问题在哪儿?

  黄雪涛:草案条文第29条授权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行使对收治不服的最后裁决权。这是一个结构性的错误———由医生去肩负社会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。

  中国司法精神病学泰斗、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刘协和教授就在媒体上公开说:“精神科医生不能僭越法律,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。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,有其特殊性,让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,必然会出问题。”刘协和的理念和我这几年奔走呼吁的观点不谋而合。让医生揽下司法判断这一项不能承担的权力,不仅社会受伤害,也不利于精神科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
  草案中提出对收治有异议的病人或者家属可以选择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。对复诊结果依然不服的,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找司法鉴定专家鉴定。以前是让医院里面的伦理委员会去复查,这个制度看似进步。但大家别让“司法”两字骗倒了,司法鉴定专家也是医生,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,仍然不具有司法性质。对内,依靠主观判断;对外,是一种商业委托。其中的专业门槛,外界难以介入制衡。以前的利益链条依旧没有打破。

  南方日报:草案是否有助于对抗目前监护权被滥用的现象?

  黄雪涛:这是草案的另一大瑕疵。草案提出住院期间“病人”权利由“监护人”代为决定。如果监护人就是侵权人,患者将无处可逃。这实际上肯定了以前的一些错误的规则。

 

再好的法律还得靠人去执行


  精神病人权利保护,需要大量法律从业人员介入这个领域

  南方日报:就您看来,草案没有涉及司法介入的原因在哪?

  黄雪涛:可能是因为法律人的声音不够大,以及一些司法资源的缺乏。精神卫生问题立法一直以来都是医学院的课题,全国法学院几乎没有相关的立项研究。这个漏洞存在这么多年,却鲜被法律界提及,法律人应该思考这里面的原因。

  另外,一些司法机构也不太愿意接手这样的事情。但我认为,这是司法人员分内的责任,不能说推脱就推脱,不存在想做不想做的问题。

  南方日报:立法之后是不是“被精神病”的问题就能得到有效解决?

  黄雪涛:目前“被精神病”的当事人,救济渠道只有舆论救济,别无他法。但现在有了这个草案,至少看到了曙光。有了立法,就有了选择举证的机会。

  但也不要幻想仅凭纸上的法案就能够一劳永逸。从纸面上的东西到实际操作还有很长一段距离。要以平常心对待,不能太理想主义。精神病人的法律权利,从理念落实到立法,再从法律权利落实成为现实权利,需要一个过程。在其他精神卫生立法成熟的国家,也都经历了一个被滥用、立法、逐渐完善的过程。

  要解决好这个问题,最终的落脚点还是执行问题。精神病人权利保护,需要大量法律从业人员介入这个领域。再好的法律还是靠服务,靠人去操作。